第一条 为加强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的山塘整治项目。
本办法所称山塘整治项目,是指对总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山塘的清淤、除险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附属设施的项目。
第三条 山塘整治实行“谁所有、谁整治”的原则,财政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扶持。
按照山塘的权属关系,由山塘所有者作为项目业主承担山塘整治的实施和管护,对项目建设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等负责。
支持和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山塘进行整治。
第四条 省级水利部门在山塘整治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研究制定山塘整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县级做好山塘整治规划;
(二)山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牵头组织县申报,对上报项目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四)根据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原则和意见;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抽查;
省级财政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资金分配原则和使用方向;
(二)根据因素法及绩效情况下达各县补助资金;
(三)配合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抽查;
(四)配合省水利厅做好向上级项目申报文件和材料报送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水利部门在本区域山塘整治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对县级上报的山塘整治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复核及上报;
(二)山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对县级山塘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验。
设区市财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及时下达所属区项目补助资金;
(二)配合对县级山塘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三)配合做好项目报送及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山塘整治项目工作负总责,山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任务、资金、权力、责任”四到县。县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地方投入资金,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山塘整治项目的技术指导、实施方案审批、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 工程验收职能:
(一)负责组织对山塘进行现场访谈,开展安全综合评价,并组织编制山塘整治项目的年度总体实施方案;
(二)牵头开展项目县申报,对项目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三)指导对单座山塘按相关技术指南编制实施方案,批复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并进行验收;
(四)鼓励发挥乡镇水务(水管)站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职能作用,为山塘整治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并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 山塘整治项目审查,按项目资金渠道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山塘整治项目应当在县级政府批复的山塘整治规划内,严格履行山塘安全综合评价、方案编制、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等程序。
第九条 山塘整治实行项目申报制,由乡镇组织项目业主申报,统筹考虑安全综合评价、项目业主积极性等相关因素,竞争立项。
第十条 山塘整治应当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实施:
(一)山塘安全综合评价中列为三类的;
(二)承担农田灌溉任务或具有农村饮用水功能的山塘;
(三)乡镇政府和山塘整治项目业主积极性高,乡镇水务(水管)站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的。
第十一条 山塘整治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山塘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建设资金、档案资料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山塘整治项目的,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山塘整治项目建设内容的重大变更,由山塘整治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山塘整治项目业主应按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乡镇水务站应当及时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工程量、补助金额、公示结果等材料,经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乡镇水务站应将本辖区内山塘整治项目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同时报送县级水利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山塘整治项目骗取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山塘整治项目建设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规范本辖区内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