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每日一学|在推进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在推进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违纪案例】  

孙某,中共党员,某市市委原书记。2024年1月,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市财政局局长吴某因工作失职本应受到组织调整处理。吴某请托孙某为其不被组织调整提供帮助,孙某不好意思拒绝,便答应帮忙。后吴某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继续担任财政局局长,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在推进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是指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是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其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劝退除名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缺乏原则,只愿意做帮助干部“能上”的好事、当不得罪人的“好人”,不愿做推动干部“能下”的“坏人”、成为得罪人的“坏人”,认为“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你好我好大家好。这样的结果,弱化了惩前毖后的效果,同时强化了一部分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更为广大群众所不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例中,孙某违规决定给予本应受到组织调整处理的吴某党纪轻处分,其行为已构成违反组织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

(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