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每日一学|退休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谋利

退休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谋利为亲属谋利

 

【违纪案例】

薛某,中共党员,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局长,2023年12月退休。退休后,薛某仍利用其担任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局长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向该局相关业务处处长打招呼,为亲属秦某在该市获得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提供帮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纪律提醒】

 退(离)休后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谋利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近年来,公职人员离职后被查处的案例并不少见,特别是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的原职务影响力和掌握的公共资源为他人谋利。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党内规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从业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此外,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之所以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从业范围、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职业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极易出现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或变现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例中,薛某在退休后仍利用其原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谋利,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予严肃处理。

【法规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案例》